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3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286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王郁雯

被告 徐立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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