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小字第3286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告 徐立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