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330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聲請人對相對人新竹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詹宣勇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請求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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