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79號原告莊卉㚬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 律師被告 李月芬 地政士即 楊嘉蓉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原告起訴主張其與被繼承人楊嘉蓉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小段1597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為借名登記關係,其以起訴狀終止該借名登記關係,依借名登記法律關係,請求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李月芬地政士返還系爭不動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
5萬1,900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1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附表:
⒈系爭土地部分:106平方公尺×38,000元/平方公尺(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028,000元。
⒉系爭建物部分:623,900元(110年度課稅現值)。⒊系爭不動產價額共計為465萬1,900元(4,028,000元+623,900元=4,65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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