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補字第29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如容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謝孟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自民國103年2月起至105年4月間於信和牙醫
診所擔任助理人員,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27,000元,並領有年終獎金27,000元、中秋端午獎金各1,000元;於105年5月起於有全牙醫診所擔任助理人員,105年5份薪資為30,620元、105年6月份薪資為30,680元等語,請聲請人說明是否係自105年5月4日起任職於「有全醫療社團法人有全牙醫診所」(如聲請人所提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如是,「目前」每月實領薪資數額有無扣除勞、健保費?雇主係如何給付薪資予聲請人?併請提出自105年7月、8月之薪資明細表。
㈡承前㈠,請說明聲請人「目前」除於有全牙醫診所擔任助理
人員之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自98年2月10日起迄今,均與友人承租房屋(地
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18,下稱住所地房屋)居住,每月租金(含有線電視費)為13,020元,聲請人分擔租金之數額為6,500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所提之台北富邦興隆分行存摺內頁影本所示,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
2年內起迄今,每月匯款房租數額有11,036元、13,036元,請說明「目前」住所地房屋租金究為多少?另請說明住所地與戶籍地(地址:臺北市○○區○○路○○巷○弄○號2樓)不一致原因為何?戶籍址房屋所有權為何人所有?聲請人與戶籍址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址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㈣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每月需支出住所地房屋管
理費557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提出之西華館管理委員會管理費收據所示,105年1月至12月管理費為6,016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支出管理費數額究為多少?㈤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於105年5月、6月支出
勞工保險費378元、全民健康保險費295元,其餘月份每月均繳納健保費749元等語,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有全牙醫診所薪資明細表所示,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似有扣除勞保費378元、健保費295元,請聲請人說明是否仍主張目前有此部分支出?若不再主張此部分支出亦請註明。
㈥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需與前配偶 張振傑 共同分擔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月支出長女張○○扶養費6,000元、長子張○○扶養費5,000元等語,請說明聲請人前配偶張振傑目前工作狀況為何?每月收入數額為多少?與聲請人分擔扶養費之比例為多少?並請提出張振傑、張○○、張○○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3、104年度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依聲請人所提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借貸」,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之無實物擔保債務餘額為913,491元,惟聲請人主張中國信託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571,000元,請提出積欠中國信託571,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除台北富邦興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以外,請聲請人提出名下其他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如無其他存摺亦請註明。
六、聲請人、受扶養親屬張○○、張○○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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