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威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執聲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威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曾威凱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以書面陳述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執聲卷9頁,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及受刑人 素行 (詳前科表)、教育、經濟狀況,暨犯罪手段、查獲經過、是否坦承等犯後態度暨其他一切情狀(均詳原確定判決書)。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
書記官卓榮杰編號1234罪名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5日108年8月25日108年6月13日108年5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1號橋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114號高雄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912號高雄地檢108年偵字117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797號109年度簡字第1603號109年度訴字第402號109年度訴字第402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31日109年5月21日109年9月17日109年9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8年度簡字第1797號109年度簡字第1603號109年度訴字第402號109年度訴字第402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3日109年7月2日110年4月15日110年8月3日備註①、編號1至3,曾經本院110年聲字17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②、編號2,橋頭地檢起訴經橋頭地院109年審易字193號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暨經橋頭地檢108年偵10064號移送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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