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52號抗告人即原告 呂寬恕 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3年6月20日103年度補字第1152號裁定提起聲明異議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故視為抗告人已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