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8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為棟被告林美鈴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552號、103年度偵字第1143號、第1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梁為棟、林美鈴經檢察官分別以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嫌、刑法第239條之通姦、相姦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45條第
1項規定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李秀完 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對被告林美鈴之告訴,告訴人 王永聖 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對被告梁為棟、林美鈴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
2份在卷可參,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附件:102年度偵字第26552號、103年度偵字第1143號、第11
66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