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抗字第20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保全證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5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而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9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02年7月8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用1,000元,經原法院於102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繳納,該裁定已於102年9月10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逾期迄未繳納,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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