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2號上訴人億富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健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焦仁和蕭中興盧卓君張惠英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仟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韻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