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0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原告與被告甲○○、育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育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