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清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號債務人 許莊玉娥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蕭雅茹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又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其配偶 許雨天 雖有土地二筆及汽車乙部,惟上開二筆土地均屬婚前財產,且其汽車係西元2001年出廠,亦已逾耐用年數,僅餘殘值,價值甚微等情,業據債務人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6年、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戶籍謄本為證,復有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前鎮地政事務所98年12月17日函附之公務用土地登記謄本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終止本件清算程序。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固具狀指稱債務人係因浪費及投機行為而自陷經濟困境,並提出消費明細等資料為證,然縱確有上開情事,核其亦應為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確定後,債務人不得免責之事由,與本件清算程序裁定終止與否,尚屬無涉。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王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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