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750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施志賢 債務人CHEN’SCO.,LTD.兼法定代理 陳正雄 人3號10樓債務人旭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正雄債務人 陳彥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柒拾參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伍角捌分(折合新臺幣貳仟肆佰壹拾肆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