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葉治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
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