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葉治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
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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