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6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6341號債權人 廖佩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池鴻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109年度偵字第33498號、110年度偵字第566、6848、9184號案件之完整起訴書影本。
㈡提出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73號判決書影本。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匯款交易明細匯款人為 許穎函 ,非債權人廖佩洵)。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