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本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7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俊展 被上訴人即被告吉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智耀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俊展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吉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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