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8796號債權人飛凡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子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醒吾學校財團法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應受送達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