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小字第97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2樓
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5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計付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計付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之記載,
應更正為「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七計算之利息,並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計付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計付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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