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全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全字第73號

聲請人 陳怡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逸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原告聲請本件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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