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全字第73號
聲請人 陳怡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逸華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原告聲請本件假扣押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5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