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20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2082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庭婷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庭婷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不採被告劉庭婷辯解之理由,業經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說明詳盡,核與本院審閱全案卷證後所得心證及理由相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規定,除犯罪事實一、第1至2行犯罪時間更正為「民國113年1月底至2月初某日下午11時50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應知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對於任何糾紛之解決,應本諸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為之,然僅因與告訴人 劉宥希 間之金錢糾紛,竟心生不滿,而以上開言語恫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怖,行為殊不足取;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整體情節;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暨其前無因案經法院論處罪刑之品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未與告訴人進行和解、調解以獲告訴人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525號被告劉庭婷女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居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庭婷因與劉宥希有金錢糾紛,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
113年1月底某日11時50至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
000巷00弄00號5樓居所內,以操作行動電話傳送LINE通訊軟體訊息方式,傳送內容為「我也知道你住哪,你之後等 路竹 門外是不是會有人站崗,我就看我這要(樣)鬧,你阿公阿嬤有那個心力能活多久」等語恫嚇劉宥希,使劉宥希於收受上揭文字訊息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安全。
二、案經劉宥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劉庭婷固坦承上開傳送LINE通訊軟體文字訊息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犯行,辯稱:是因為與告訴人劉宥希有金錢糾紛,所以才會生氣傳上開訊息,目的是要她出面處理云云。按刑法所謂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佈心者均屬之,最高法院著有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意旨、84年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告傳送首揭簡訊予告訴人,據告訴人指證綦詳,且被告於警偵中坦白承認,復有上開簡訊內容照片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而揆諸該文字簡訊內容,除指明知悉其路竹老家所在外,又明白表示要「鬧」,且預告告訴人祖父母因而能有心力活多久等語,依社會一般通念,已足具體表達被告即將前往告訴人路竹老家,以相較一般更為激烈的言行表達,並預知告訴人的祖父母將因此受到壓力而可能提早結束生命等情,一般人聞後均會產生畏懼感,而認其與其家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受到威脅。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果若如此, 伊大 可直接要求告訴人限期見面,或有據提出相關民刑事訴訟,由法 曹平亭 曲直,而非私下傳訊告訴人將訴諸其他體制外作為。據上論結,被告顯以加害安全之惡害預先告知,致生危害於告訴人,並使告訴人心生畏懼,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庭婷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請依法論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檢察官吳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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