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0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莊素卿 上列聲請人與 張允財 、 林美蓮 、 張智平 、 張智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允財、林美蓮、張智平、張智豪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經查,本案本票(票據號碼:CH290089)到期日為民國103年6月13日,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6月13日」,或提出其他得主張自民國96年10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