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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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8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87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務人向 伊莉 債務人 翁峰彥
一、㈠債務人向伊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壹仟柒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向伊莉、翁峰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伍仟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向伊莉、翁峰彥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