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5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慧選任辯護人蕭文濱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9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林雅慧與告訴人 林志鵬 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樓之鄰居,雙方因噪音問題相處不睦,被告林雅慧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2年1月23日11時30分許,在上址1樓公眾得往來見聞之檳榔攤前,向大樓主委 張麗惠 抱怨告訴人林志鵬長期製造噪音,不堪其擾,並以「吃軟飯的男人」、「林志鵬有私生子」、「做生意失敗才搬回來」等足以毀損名譽之言語,誹謗告訴人林志鵬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雅慧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志鵬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