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合迎技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怡靜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豐 起重工程行即 張文榮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5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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