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524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顏興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新台幣30,090元,按年息17.62%計算利息之依據。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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