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少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0二年七月三十日一0二年度交訴字第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 鐘少章 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102年7月30日102年度交訴字第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業於102年8月12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欣玲
法官孫淑玉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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