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23號聲請人 辜仲諒 相對人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4年6月16日召開7屆第7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文化部104年6月12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5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之意見後,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修正條文」第24條部分,僅係增列該章程修正次數及日期,核其內容,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書記官沈育儒附表:
┌───┬───────────┬───────────┐│條次│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15條│本會得設監察人一至三人│本會得設監察人三至五人│││,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 辜濂松 先生敦聘之,第二│辜濂松先生敦聘之,第二│││屆以後各屆監察人由前一│屆以後各屆監察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遴聘。監察人任│屆董事會遴聘。監察人任│││期每屆三年,得遴聘連任│期每屆三年,得遴聘連任│││,不受任期之限制,監察│,不受任期之限制,監察│││人係無給職。監察人在任│人係無給職。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任期。│├───┼───────────┼───────────┤│第24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第一次修正,│十一月六日第一次修正,│││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二次修正,八十九年二月│二次修正,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第三次修正,九十│十九日第三次修正,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第四次修正│八年六月十日第四次修正│││,一百年九月十五日第五│,一百年九月十五日第五│││次修正,一百零四年五月│次修正,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第六次修正,一百│十八日第六次修正。│││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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