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 劉羣峯 被告 劉秀英 被告 劉群一 被告 羅森松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證據,並據以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郭春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