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毀棄損壞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詹典嶪 被告 卓茂昌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0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顏代容法官任育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書瑋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