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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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8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大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大德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95年11月1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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