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毅翰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麗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並未提出任何足資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證據,況經本院依債務人姓名職權查詢,其同名者眾,且均未設籍於債權人所提供之地址,致無法特定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釋明文件及債務人身分資料,前開通知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其逾期迄未補正。是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