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祭祀公業 何合季何合誠 季法定代理人 何肅格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何棟良何棟彬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917號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91,545元,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一審計算,應徵裁判費為26,740元,爰依首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再審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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