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09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張俊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7,824元102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5%無無27,574元102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