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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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智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4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上開五罪,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又因竊盜、森林法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均經確定,嗣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
3年9月,於民國100年3月29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
103年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書記官劉裕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