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45號原告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被告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豐榮 被告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8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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