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五號
原告台灣省合作金庫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徐歷鈿 被告星品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紀平東住被告乙○○住
甲○○○住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卷附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一條所載,雙方已就被告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合意以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