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8號債權人 陳正宗
林瑞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瑞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
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提出不動產值總價9006萬975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