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13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自由薪巢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原告管理員不得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小字第1363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2月14日上午10時31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自由新巢管理委員會應繳費用一覽表、
郵局存證信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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