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終止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號上訴人 葉青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 昱廷 、 吳谷文 、 林明華 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42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58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