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60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
處即姚澤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代理人 王柏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2年5月28日青年日報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9月30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02年9月28日為星期六),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范升福┌──────────────────────────┐│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6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83NX-00535││││①│聲寶股份有限公司│79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