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重簡字第1062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重簡字第10620號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97年1月2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下午5
時整,在本院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彭松江
法院書記官 葉子榕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其所有坐落門牌號碼台北縣新莊市○○○路○○○號七
樓房屋地坪滲漏之冷熱水管重新配管依附件台北市土木技術公會
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北技字第九六三一八三一號鑑定報告
書工程項目一修復項目、修復方法及修復費用欄所示之修復方法
修復之。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門牌號碼台北縣新莊市○○○路○○○號
六樓房屋依附件台北市土木技術公會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北技字第九六三一八三一號鑑定報告書工程項目二修復項目、位
置、修復方法及修復費用欄所示之修復方法修復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門牌號碼臺北縣新莊市○○○路○○
號6樓房屋,經伊承租戶發現廚房天花板持續漏水,無法使
用,原告遂允提前終止租約,並委請專家測漏結果,證實係
被告所有同號7樓廚房水管問題,經原告再三請求被告允許
提漏專家進入該戶查看或修護,被告均置之不理,迄今逾1
年餘,漏水面積先由廚房現已擴及建築物主體,臥室及餐廳
也漸有損害。原告亦曾向台北縣新莊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然被告皆未出席調解會,以致調解無法進行,為此請求被
告依主文所示之方法將漏水修復。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北縣新莊市○○○路
○○號7樓建物登記謄本、漏水照片7幀及台北縣新莊市調解委
員會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於96年10月26日上午
10時30分赴現場履勘,發現原告所有臺北縣新莊市○○○路
○○號6樓房屋之廚房水滴直漏嚴重,該屋之廚房與客廳,廚
房與臥房隔間磚牆整面滲水,油漆剝落,其情形與原告所提
之上述漏水照片相符,有勘驗筆錄附卷可稽。又本院依原告
聲請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本件原告房屋漏水原因、
修復項目、修復方法及修復費用結果,亦認「十一、鑑定結
果及建議修復方法:3...原告(新莊市○○○路○○號6樓)
廚房天花板漏水原因乃樓上被告(新莊市○○○路○○號7樓
)水管滲漏所造成,故須將被告屋內地坪之冷熱水管重新配
管,原告廚房天花板方能不再漏水」等情,有台北市土木技
師公會96年11月14日北土技字第9631831號鑑定報告存卷可
按,是本件原告所有坐落台北縣新莊市○○○路○○號6樓之
房屋漏水,確係被告所有同號7樓房屋之水管滲漏所致無訛
。
三、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中段定有明文。又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二、他住戶因維
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
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
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6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復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
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台北縣新
莊市○○○路○○號6樓及被告所有之門牌號碼台北縣新莊市
○○○路○○號7樓依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96年11月14日北土
技字第9631831號鑑定報告書十一、鑑定結果與建議修復方
法如附件工程項目一、二修復項目、修復方法及修復費用欄
所示之修復方法為修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97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