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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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47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關係人 謝文明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理由三關於「及彰化縣○○市○○○段○○○○○○○○○○○○○○○○○○○○○○號」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