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45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5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水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7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水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附件犯罪事實第2行「17時13分許」,補充為「17時12分許至17時13分許」。

二、核被告胡水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知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未尊重他人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否認犯行,其竊得之物,已由員警扣案後發還告訴人 陳敦傑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佐。兼衡被告之品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財物之價值,暨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被告所竊得之物,已由員警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7362號

  被   告 胡水德 男 7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水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1日17時13分許,在陳敦傑任職店長之臺南市○○區○○路000號北海道生鮮超市正強店內,乘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陳列之繽紛樂巧克力1組(價值新臺幣89元),並將上開物品藏放於隨身腰包內,未結帳即離去。適為賣場工作人員發現而追出將其攔下後,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陳敦傑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胡水德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將上開繽紛樂巧克力1組放在隨身腰包內,未結帳即離去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我是忘記結帳云云。惟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陳敦傑於警詢中證述甚詳,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乙紙,及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扣押物照片、勘驗筆錄等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檢 察 官 楊 尉 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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