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285號聲請人丙○○○
乙○○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2年度催字第47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附表:94年度除字第228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486││├──┼───────────────┼──────────────┼────┼───┼────┼───┤│002│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8││├──┼───────────────┼──────────────┼────┼───┼────┼───┤│003│宏碁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06││└──┴───────────────┴──────────────┴────┴───┴────┴───┘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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