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裁聲字第4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3年裁聲字第4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核定訴訟代理人酬金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裁聲字第43號聲請人 鄭憲宗 訴訟代理人 鄭玉鈴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間雜項執照事件(本院102年度判字第725號),聲請核定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上訴審訴訟代理人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吳慧娟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王福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