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925號
原 告 緯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顧問管銷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
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