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515號債權人 李政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富工業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票號VG0000000及VG0000000之支票影本。
㈡請求金額$0000000之計算來由明細之資料?㈢提出$140萬轉至甲富公司存票之存摺明細?㈣提出附表二,自105.2.5至105.3.3代付債務人其積欠廠商
貨款及其他費用?㈤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