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83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樓汶龍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本院89年度上訴字第1590號確定判決聲請更定累犯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足見有關更定其刑或定應執行刑事項,僅檢察官有聲請權,而受刑人只得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更定其刑或定應執行刑,本件受刑人樓汶龍逕行向本院聲請更定其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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