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束峰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04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臂部性騷擾罪嫌提起公訴,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並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嗣被告與告訴人經本院調解後,告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40492號被告甲○○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其他次性騷擾行為,另為不起訴處分)為BJ000-H111067(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之雇主,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28日,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以交接鏟土機、沾到泥土為由,乘A女不及抗拒,藉故拍打A女屁股,經A女閃躲、拒絕,仍兀自拍打,經員工 何信翰 撞見,甲○○始離去。後A女因經濟因素隱忍至離職後,始至警局報案,而悉上情。
二、案經A女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觸碰告訴人背部之事實事實。2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3證人何信翰於偵查中之證述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臂部性騷擾罪嫌。請審酌被告長期利用其經濟、職務上優勢地位對告訴人為性騷擾行為,對告訴人已造成相當身心創傷,基於證據考量僅起訴其中一次犯行,然被告犯後不思補償,反而推諉係告訴人薪資糾紛而報復,顯見被告犯後毫無悔意,建請從重量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檢察官黃靖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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