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380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亦即受刑人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認檢察官之指揮不當者,始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故如非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聲明異議之對象者,其聲明異議之提起於程序上即與法有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經查,異議人聲明異議狀之主旨欄載「為不服南投地方法院98年執三字第1044號、98年執更明字第144號、99年執更明字第177號等刑事裁定提出控告」,惟經閱覽理由欄二、三、四點後,可知異議人甲○○係以本院98年度審聲字第130號裁定之內容違反法律秩序及內部界限,何以高度販毒毒品之行為,與低度吸食毒品之行為,其定刑之裁量無程度之差異,違反比例原則云云,為此異議聲明。是以,其異議之對象並非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方法,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其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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