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 謝錦淇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楊振宗